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小名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榕江县**镇**村**组陈某某家新建住宅,从后院一楼窗户翻墙进入陈某某家中,盗走陈某某及其妻子放在一楼客厅床边上的皮包内的人民币10700元、两张农商行银行卡和一张建行银行卡,随后拿盗得的银行卡到位于**镇的农商行自动柜员机上测试密码,试图盗走卡里的钱,在未能试出密码后将银行卡扔掉。
2.2019年农历九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榕江县**镇**村田坝杨某某租住房处,盗走杨某某放在床头的女士包一个,将包内的人民币1200元和一张农商行银行卡取走后将包扔在了路边,随后拿盗得的银行卡到位于**镇的农商行自动柜员机上测试密码,试图盗走卡里的钱,在未能试出密码后将银行卡扔掉。
另查明:王某甲归案后,其近亲属已代为退赔陈某某被盗人民币10700元、退赔杨某某被盗人民币12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陈某某、杨某某均对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