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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暂住伊川县****村。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2012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吸食毒品2014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3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1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从伊川县**乡**村出发到县城**大道****小区,采取自制塑料卡片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小区*单元*楼住户康某某家和*单元*楼住户尤某某家实施盗窃。

2、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从伊川县**乡**村出发到县城**路******小区,采取自制塑料卡片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小区*号楼***室住户杜某某家和*号楼***室住户赵某某家实施盗窃,其中在赵某某家盗窃现金100余元。

3、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从伊川县**乡**村出发到县城**小区,采取自制塑料卡片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小区*单元*楼住户李某甲家、*单元*楼住户韩某某家、*单元*楼住户李某乙家实施盗窃,其中在李某甲家盗窃现金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王某乙、梁某某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尤某某、杜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监控录像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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