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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别名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分别于1987年5月8日、1987年7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4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月20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0日9时许,进入北京市怀柔区**镇**园**村**号被害人柳某某家中,盗窃VIVO牌移动电话一部、老庙牌黄金项链一条、苹果牌6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703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9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赵某某、耿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购物凭证复印件、电子订单复印件、购机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5.鉴定意见:关于移动电话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材料、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玉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10张、补充材料8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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