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04月29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王某甲在上蔡县**处**路**店,乘大厅无人之机,将刘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两部华为手机盗走;
2.2020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王某甲骑着环卫三轮车到位于上蔡县**镇**村王某乙家边,将王某乙存放的三个铁管卡盗走;
3.2020年4月21日下午13时10分许,王某甲骑着环卫三轮车到位于上蔡县**镇**村王某乙家旁边,将王某乙存放的三个铁管卡盗走;
4. 2020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王某甲骑着环卫三轮车到位于上蔡县**镇**村王某乙家旁边,将王某乙存放的三个铁管卡和一截槽钢盗走;
5. 2020年4月23日下午13时50分许,王某甲骑着环卫三轮车到位于上蔡县**镇**村王某乙家旁边,将王某乙存放的一个铁管卡和两截槽钢欲装车上盗走时,被当场抓获。
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华为手机价值2536元,被盗的王某乙的财物价值186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冯某某、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8、赃物照片;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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