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08时,被告人王某甲在洮南市**镇**加油站上班期间,在柜台里整理收据时发现装钱的塑料袋内有许多现金(04月07日8时至04月08日8时加油站收入),之后王某甲将塑料袋内的13040元现金盗走并藏于加油站北屋东侧的床板和床垫中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朱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谷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9月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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