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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10月29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涤小区57号楼引航看辅学习班内,趁人不备,盗取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华为NOVA5I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三福利院五号公寓211房间内,趁人不备,盗取张某某放在床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

3.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绿波小区34号楼1楼聚善缘店内,趁人不备,盗取被害人车某某放在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

4.2020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仁寿胡同聚丰源火锅店内,趁人不备,盗取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89元。

5.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体东小区高3号楼7门惠普生医药连锁店内,趁人不备,盗取被害人鲁某某放在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6.2020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审计局家属楼1号楼楼下泷运超市内,趁人不备,盗取被害人王某丙放在吧台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5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阳公寓2号楼4门市茉莉香鸭颈王熟食店内,趁人不备,盗取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吧台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3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实施盗窃犯罪7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289元。案发后,王某甲赔偿张某清人民币150元,赔偿车某某人民币150元,赔偿郭某某人民币689元,赔偿鲁某某人民币200元,赔偿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赔偿黄某某人民币241元。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王某丙一部华为NOVA5I手机,发还黄某某现金人民币3059元。

经侦查,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飞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鲁某某、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宿晓光的辨认笔录;

8. 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会宁派出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犯罪,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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