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苑**栋**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2年3月10日被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8月4日、2019年5月30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凤台县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凤台县**镇**菜市,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备,将其摊位上的一透明塑料钱盒内的32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凤台县**镇**菜市,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其摊位上的一黑色布包及包内的1900元现金、华为牌手机一部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19元。
3. 2020年8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南市**路菜市,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摊位上的透明塑料钱灌内100元现金、vivo牌手机一部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495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苑**栋**室。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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