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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庐江县*****社区**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用板车将位于庐江县**镇***社区污水处理厂的湿地配水井井盖拉到该厂入口处,7月20日王某甲将17块湿地配水井井盖卖给收废品人员,获利人民币650元。该污水厂运营主管单位庐江县*******局和运营方安徽**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测量,被盗的17块湿地配水井井盖面积约26.5平方米,材质为花钢板、镀锌、洛铁等。经庐江县价格论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17块配水井井盖价值人民币7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其已退出非法所得650元,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28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设计建造合同、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运营服务合同、收据及谅解书;2.证人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被盗配水井井盖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

检察官助理:周丽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25650****。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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