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于2018年5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第一炼轧厂厂区内盗窃彩色铜线电缆时被安钢保卫处工作人员抓获,被盗电缆共计50公斤,价值1760元。
2.2018年1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炼铁厂4号高炉6号除尘配电室盗窃97.7公斤电缆,并以4203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4203元。
3.201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炼铁厂4号高炉6号除尘配电室内盗割10余米电缆,碰见保卫处工作人员巡逻后逃跑。
4.201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炼铁厂4号高炉6号除尘配电室内盗割20余米电缆,碰见保卫处工作人员巡逻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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