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2000********,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户籍所在地东平县银山镇昆山村**号,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8日至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东平县**镇**村**楼村等地通过翻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后挥霍,总价值至少22889.7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刘某甲家中,在西屋内窃取现金440余元和部分饮料。
2.2019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大门进入刘某乙家中,在卧室内窃取床头柜抽屉内男士钱包里的现金2200元,后赴济南挥霍;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再次翻大门进入刘某乙家中欲窃取财物,因房屋上锁未果。
3.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庄**村,翻墙进入王某乙家中,在卧室内窃取现金4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960元;银镯子一副,价值183.75元;佛型吊坠一枚,价值300元。
4.2019年8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楼村,翻墙进入牛某某家中,在卧室窃取现金400余元;2019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再次翻墙进入牛某某家中,在西堂屋窃取存钱罐内的硬币200余元。
5.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镇**村,翻墙进入郭某某的**超市,窃取收银台抽屉和东屋卧室抽屉内存放的现金至少5000元;炫赫门香烟6盒,价值96元。
6.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殷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窃取现金200余元。
7.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楼村,翻墙进入郭某甲家中,在卧室内窃取现金360元。
8.2019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张某丙家中,在卧室窃取衣柜内手提包里的现金800元。
9.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楼村,翻墙进入董某某家中,在卧室窃取梳妆台抽屉内现金500余元。
10.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窦某家中,在卧室内窃取褥子下现金3200余元。
11.2019年9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楼村,翻墙进入陈某丁家中,在卧室窃取衣柜挂包内现金370元。
1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到郭某A家中,在卧室内被褥下窃取现金200元。
13.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刘某A家中,在房屋内窃取现金2000余元。
14.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赵某A家中,在卧室床上钱包内窃取现金3300元。
15.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纪某某家中,在卧室抽屉内窃取现金200余元。
16.2019年10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镇**村,翻墙进入卢某某家中,在屋内窃取现金5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牛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某、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4月15日
附件:_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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