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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自己名下的粤Y91****轩逸汽车质押给***车行萧某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如王某甲不能在2019年2 月14日前还钱,王某甲同意将该车转让给萧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车钥匙、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发票等原件交给萧某某。2019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路**号***车行门口的该日产轩逸小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二手汽车转让合同》、《借据》、《借款收据》、车辆保险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王某甲居住证、承诺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警情详情》: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吴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扣押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敏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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