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街乡**村**村**号。201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为图财,多次在阳江市江城区盗窃小汽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1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祥窜至阳江市江城区利源小区一巷25号门口,看到被害人李某某棠停放的一辆粤QLC****银灰色花冠小车没有上锁,于是进入车内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方向盘旁边储物箱的5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18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三巷10号门口,看到被害人林飘雪停放的一辆粤Q3E****白色福克斯小车没有上锁,于是进入车内盗窃,盗走了林飘雪放在车辆前排中间储物箱的40元人民币。
3、2018年9月16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180号之二门口,看见被害人岑某某停放的一辆粤QLS****白色哈佛小车没有上锁,于是进入车内盗窃,盗走了岑某某放在车辆前排中间储物箱的60元人民币散钱。
4、2018年10月3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窜到阳江市江城区岭东登峰三街八巷13号门口,看到事主钟小某某停放的一辆粤Q52****黑色丰田小车没有上锁,于是进入车内准备盗窃时发现有人回来,即躲在车内,后趁机逃跑。
2018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风云网吧抓获被告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某某,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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