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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未羁押),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沂水县、费县及兰山区网吧内秘密窃取6部手机,价值共计9521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沂水县**网吧二楼窃取沂水县**镇**村王某乙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约2000元。

2、2018年5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沂水县天机网吧一楼窃取沂水县**镇**村武某某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后窃取该网吧网管周某某白色魅族手机一部,价值约300元。

3、2018年5月29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费县**网吧一楼吧台窃取网管孙某某玫瑰金色vivoX9Splus手机一部,价值2821元。

4、2018年5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兰山区**镇**网吧窃取费县**乡**村潘某某星空灰色OPPOR9S手机一部,价值约1100元。

5、2019年9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费县**网吧窃取费县南**乡**村潘某某OPPOR17手机一部,价值约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乙、武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71539****);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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