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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45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月12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自2019年3月份以来,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窜到安溪县**乡杨某甲等人厝,共4次盗走杨某甲等人饲养的鸡鸭等物,价值人民币319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3月至4月间的,窜至安溪县**乡**村****号,盗走杨某乙饲养2只正番鸭,价值人民币630元;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至8月间,窜至安溪县**乡**村****号,盗走王某乙1只母鸡、3只正番鸭,价值人民币666元;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至10月间,窜至安溪县**乡**村****号,盗走王某丙1只兔子、3只正番鸭,价值人民币1143元;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6日,窜至安溪县**乡**村****号,盗走杨某甲2只公鸡、1只母鸡、1只正番鸭,价值人民币75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7日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2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袋子;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良国

检察官助理:王振林

2020820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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