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29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楼村**里**号。2009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我市坦洲镇申某某村申某某街44号宏胜手机城,撬开玻璃门(损失价值人民币450元)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苏某宏放在柜台内的手机共36台(共价值人民币4690元)后,部分藏匿于我市坦洲镇申某某二路25号410房住处内,部分销赃。

同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我市坦洲天某某厂附近超市旁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大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曾某某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5张,散页共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