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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0********,吉林省乾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县**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时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驾驶车牌号为吉******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窜至通榆县**镇**屯**队居民肖某某家,将其院内的5只羊盗走,价值人民币5012元,赃物被其变卖,赃款被其二人平分后挥霍。

2018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驾驶车牌号为******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窜至通榆县**乡**村**屯居民于某某家,将其院内的11只羊盗走,价值人民币10670元。赃物被其变卖,赃款被其二人平分后挥霍。

2018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驶车牌号为******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窜至通榆县**乡**村**屯居民刘某某家,将其院内的8只羊盗走,价值人民币9485元。赃物被其变卖,赃款被其二人平分后挥霍。

2018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驾驶车牌号为******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窜至通榆县**乡**村**社居民樊某某家,将其院内的13只羊盗走,价值人民币12200元。赃物被其变卖,赃款被其二人平分后挥霍。

2018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驾驶车牌号为吉******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窜至通榆县**乡**村**屯居民李某某家准备盗窃羊,后被李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盗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二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肖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林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4.通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73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盗窃行为有部分未遂,对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一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王某丙、王某丁、林某某、裴某某、管某某、翟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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