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小学肄业,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未央区团结村四组“和记网吧”上网时,趁上网人员王某乙、郑某某熟睡之际,将郑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步步高”手机一部及钱包(内有现金77.5元)窃取,将王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窃取。当被告人逃至逃该网吧门口处时,被被害人的朋友王某丙追上随后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后从其身上起获被盗物品。经鉴定,“苹果”4S手机价值2500元,“步步高”手机价值1300元、黑色钱包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4被害人的陈述;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吧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2月11日
附: 1、卷宗两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