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6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鞍山市千山区东烧厂工地,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废弃工字钢、铁片、铁球等物品并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赵某某、安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检察官助理:张宁宁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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