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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3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郸城县**乡**楼**村**楼村**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楼**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镇**村**号**楼**室早餐店,窃得害人张某某放在钱盒内的现金人民币151元;

2.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镇**村**号食品店,窃得巧乐兹雪糕一根;

3.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镇**村**号食品店,窃得巧乐兹雪糕一根;

4.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镇**村**号凉皮店,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钱盒内的现金人民币90元;后至本区**镇**村**号食品店,窃得巧乐兹雪糕一根;

5.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镇**村**号凉菜店,窃得凉菜一碗;又至**镇**村**号早餐店,窃得茶叶蛋一个;后至**镇**村**号商店内,窃得雪花牌啤酒一瓶、体质能量饮料一瓶;

6.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镇**村**号凉菜店,窃得凉菜一碗;又至**镇**村**号早餐店,但未窃得财物;后至**镇**村**号商店内,窃得巧乐兹雪糕一根、雪花牌啤酒一瓶、体质能量饮料一瓶。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第四起盗窃人民币90元的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和提供的字条、身份证、被害人彭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盗的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亭东村六塔7007号盗窃雪糕和茶叶蛋的过程。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检察官助理解婧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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