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楼**。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刑)来到本市黄江镇黄京坑村金融印刷厂工地,盗走该厂安装在工地上通电使用中的电缆一批(总价值约12000元),导致该厂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