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区**村,户籍地同住址一致,无业。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1月5日,因盗窃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被判处的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8月15日,因盗窃摩托车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丰镇市**镇**号电厂南的公路桥附近,将被害人马某某拴在地里的一头二岁黑白花母牛盗走,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乌发改价认字(2020)第4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二岁黑白花母牛的价格为1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被害人马某某被盗的牛并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诉讼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 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被害人马某某拴在地里的牛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牛价值为11000元,盗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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