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2********,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云南省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马嘎村到红花山村的一公路,将被害人孟某甲的弯梁摩托车推回家中藏匿,后一直使用该车。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到平远街办事时被平远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实办案程序的法律文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通知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提讯提解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
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查询比对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4.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达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及相关量刑规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家属联系电话:1886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一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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