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1200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因盗窃,于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剑英,“1+1”志愿法律援助律师,由五指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睡觉时,王某乙、王某丙(均未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到王某甲家里,叫王某甲伙同他们一起到王某丁家偷摩托车。王某甲同意后,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丁家,看见门口停放着4辆摩托车,王某乙发现王某丁家的门未锁以及屋内电视柜上有一把摩托车钥匙,便爬进屋内将钥匙盗出,用该钥匙将其中的一辆摩托车车锁打开,启动该车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48元。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王某甲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

2.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不起诉决定书、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五指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病症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秘密盗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具有盗窃劣迹,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艳艳

书  记  员:李灵娜                                                

2020年12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五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