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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库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洋州**院**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街**号**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二层盒马鲜生超市店内,以挑选商品后逃避结账的方式,七次盗窃该店待销售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2164.32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2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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