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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镇**行政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6日至6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学院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男,16岁,黑龙江省人)钱包内现金人民币39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高速**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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