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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委会东侧李某某(男,51岁,北京顺义人)家葡萄地,窃得泰迪犬一条,四眼犬一条,杂毛宠物犬一条。

二、2019年5月6日凌晨,王某甲伙同他人驾驶上述车辆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王某乙(女,64岁,北京顺义人)家院外,窃得黑色柴犬一条。

三、2019年5月22日23时许,王某甲伙同他人驾驶上述车辆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某某甲(男,39岁,河南人)家门口,窃得土狗一条。

上述犬只已被销赃,王某甲所获赃款已被挥霍。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6月23日,王某甲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照片、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某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从重处罚。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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