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1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初至19日间,先后窜至吉林市昌邑区**小区***1号楼4单元楼附近、昌邑区上海路***屋、昌邑区青年路与解放大路交汇处的***串店,盗窃机动车号牌两个、大米数袋、啤酒饮料、方便面、各式白酒十余瓶,煤气罐一个、电脑主机箱一个,生鲜食品若干,人民币400元,部分赃物被其低价变卖。所盗赃款及销赃钱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部分追缴的赃物已返还。
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185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捕破案经过;
2.户籍信息;
3.指认现场照片;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5.接受证据清单;
6.情况说明三份;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害人麻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检察官助理:梁宏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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