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栋**单元**室。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大酒店任**工作期间,趁酒店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该酒店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欠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新宇
2019年9月16日
附: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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