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居住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该小区物业快递代收点,冒充自己是收件人,将黄马甲快递公司配送的收件人为“高某某”的一个快递件盗走,内有皓齿健按压式火山泥矿物美白牙膏一盒、云南白药牙膏福禄寿喜四喜套装一盒、三只松鼠果干宅家组合大礼包6袋装散装一箱。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皓齿健按压式火山泥矿物美白牙膏一盒价值人民币28.60元;云南白药牙膏福禄寿喜四喜套装一盒价值人民币52.60元;三只松鼠果干宅家组合大礼包6袋装价值人民币39.90元。
2、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物业快递代收点,采用同样手段,将黄马甲快递公司配送的收件人为“高某某”的一个快递件盗走,内有乐隆隆酱香黄鱼罐头6开(140g*6开)。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乐隆隆酱香黄鱼罐头价值人民币39.00元。
3、202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物业快递代收点,采用同样手段,将京东快递公司配送的收件人为蔡某某的一个快递件盗走,内有三只松鼠每日坚果大礼包一个(750g/30天装)。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只松鼠每日坚果大礼包价值人民币99.00元。
4、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物业快递代收点,采用同样手段,将顺丰快递公司配送的收件人为韩某某的一个快递件盗走,内有烤鱼片、虾皮、裙带菜等。(因无法得知标的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无法对其进行价格鉴定。)
5、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物业快递代收点,采用同样手段,将百世汇通快递公司配送的收件人为李某某的一个快递件盗走,内有采琪采本色抽纸(36包)。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采琪采本色抽纸价值人民币29.7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实施盗窃5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8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妻子张某某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2020年1月19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南山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到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订单截图及物证照片、谅解书及收条、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于某某、董某某、王某乙、姚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蔡某某;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波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王某甲1575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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