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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天台县**街道**村**。盗窃于20188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因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天台县赤城街道九九回归林,趁被害人金某某玩手机,盗走金某某身后包内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

2.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天台县始丰街道人民医院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摩托车座椅车兜内的三张银行卡、三张超市会员卡和一张中石化加油卡。

3.2020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湖靠水南侧路边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乙放在电动车车兜内的三千多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

4.2020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县人民政府前侧附近的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兜内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00元。

5.2020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县人民政府前侧附近的停车场内,进入牌照为浙JH9****的白色五菱面包车,盗走被害人范某某放于车内的一个黑色阿迪达斯双肩包和一台lenovo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双肩包价值35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活动轨迹、调取证据清单、卡主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开销户登记簿历史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归案经过;3.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天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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