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市**乡**村,现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国立五金批发部”购买商品时,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柜台上的vivo X27精英版手机盗走。2020年9月2日经孟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608元。
2020年9月2日,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王某乙、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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