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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后**庄**号。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本院依法不起诉;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临泉县城关街道光明中路,进入汪某某的蛋糕店内,将店内的两部步步高牌学习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部华为手机及200多枚一元硬币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部学习机、一部平板电脑价值10005元。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临泉县城天井商场楼下宁某某经营的天井浴池,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将5000多枚一元硬币和一条金皖香烟盗走,价值5000余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到阜阳市居然之家附近的一个公园旁边,从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丰田汽车内,盗走一个黑色手包,包内有刘某某驾驶证副本一张、王某乙行驶证副本一张及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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