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26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铁佛镇和谐村王尧超市买烟时,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现金700元,案发前王某甲家人退赔。
2.2020年2月上旬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镇**街红军超市,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黄金叶牌香烟三条,后经鉴定价值300元,案发前王某甲家人退赔。
3.2020年2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铁佛镇和谐村李楼庄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盗窃口子六年窖白酒五瓶,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元。
4.2020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铁佛镇和谐村李楼庄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黄山牌皖烟一包,后经鉴定价值414元,案发前王某甲家人退赔。
5.2020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镇**街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VIVO牌手机一部,后经鉴定价值462元,案发后王某甲家人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鉴定结论书;
6.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5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唐小利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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