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曹某**街道**街**号,现住**街道办事处**小学西侧。2012年8月28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曹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姐姐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曹某**镇**村集上将卖盐老人张某某放在人力三轮车上的黑色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7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赃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来峰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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