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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至1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济阳区银座购物广场西侧车棚多次盗窃电动车前挡风、雨衣、小拉车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现场辨认笔录,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监控录像,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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