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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8********,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住该村。2007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日因盗窃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8日因盗窃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22日因盗窃被莱芜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三个月;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潜至钢城区辛庄镇锦龙山玉皇宫,撬开庙门锁进入庙内,将三个功德箱移至庙外凉亭内,撬开功德箱的锁,盗窃功德箱内现金1100元。同年4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潜至钢城区辛庄镇锦龙山玉皇宫,撬开庙门锁及三个功德箱锁,盗窃功德箱内现金830元。2020年3月2日晚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潜至钢城区辛庄镇锦龙山玉皇宫,撬门破锁,盗窃玉皇宫内功德箱带回家中,后将功德箱撬开,将功德箱内现金2600余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铁质功德箱1个、灰色头套1个、白色线手套1只;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人员档案;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张某、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5. 灰色头套一个,白色线手套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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