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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镇**村**街**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1994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8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5日凌晨,到淄矿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大院党群工作部办公楼二楼季某某办公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66000元、1300美元、500欧元、五张银座购物卡面值5000元、两张淄博银座爱步鞋取货卡面值4798元、两张山东新星集团购物提货单面值4000元、香烟、茶叶、单肩背包等物品。其中被盗美元、欧元折合人民币12769.32元。经鉴定,被盗香烟、茶叶、单肩背包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876元。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6日23时许,到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凤阳集团办公楼三楼寇某某办公室,盗窃“飞天茅台”白酒十八瓶、“五十年陈茅台”白酒三瓶、“普五”五粮液白酒四瓶、银座购物卡七张面值2230元。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87579元。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3月30日凌晨,到山东九羊集团公司许英强办公室,盗窃信誉楼购物卡二十五张面值25000元、玉手镯两个、水晶挂件一个、熊猫图案纪念币两个、梅花牌手表一块、紫砂壶一个等。经鉴定,被盗玉手镯、手表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108元。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份的一天,到淄博市淄川区宝山水泥厂董事长办公室,盗窃“浪琴”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飞天茅台”白酒、“五十年陈茅台”白酒、紫砂壶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世令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寇某某、许英强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淄矿集团机关办公室系列被盗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_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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