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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8********,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农民,住**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6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王某乙外出,家中无人之际,从自家西侧院墙攀爬进入王某乙位于平遥县**乡**村**号的家中。被告人王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撬开门锁,进入王某乙屋内,在被害人王某乙西侧窑洞卧室的木箱子中盗取现金11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原路返回自己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代亮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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