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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阿青”(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金泽豪庭南门摩托车停车区,盗走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飞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销赃后被告人王某甲分得人民币350元。

2、2020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耀南路福耀玻璃厂门口,盗走了被害人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重雅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5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七张。

4. 本案缴获女装摩托车一辆、粤A8****车牌一个、软管一条、螺丝刀两把、工具包一个(内含八个螺丝刀头)、折叠刀一把、扳手一个、“7”字形螺丝刀一把、黄色皮衣一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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