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99********,壮族,小学文化,务农,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荔浦市**镇**路一栋房屋*楼,见被害人朱某某租住的**室房间房门紧锁,门锁比较容易撬开,便使用铁丝将门打开,进入房内将挂在墙上的一个黑色肩背包取下迅速离开现场到旁边的一条巷子里,取出包内现金1500元,然后来到**路**门口,将背包丢弃到路边的垃圾桶内。2020年7月4日10时许,王某甲在荔浦市**镇卫生院附近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从其身上缴获的赃款现金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提取的黑色背包一个、现金752元(已发还给被害人);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词;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8、视频录像;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荔浦市荔康医院;
2.侦查卷一册共八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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