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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早上,被告人王某甲窜到陆川县马坡镇中心校路口,将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陆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的5个电动车电瓶价值为539 元。

2、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窜到陆川县马坡镇卫生院停车场处,将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陆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2055元。

3、2019 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窜到陆川县马坡镇永顺商贸城一栋三单元楼下,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陆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1228 元。

4、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窜到陆川县马坡镇供销社门口处,将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陆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1882 元。

5、2019 年10月25日中午, 被告人王某甲窜到陆川县马坡镇佰信超市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陆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十一个月至十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共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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