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9时许, 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街北头喜上喜鲜花婚庆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了许某某的一辆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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