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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8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488号4楼(无锡宝利鑫传媒有限公司)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8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488号4楼(无锡宝利鑫传媒有限公司),乘隙进入办公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20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488号4楼(无锡宝利鑫传媒有限公司),乘隙进入办公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香烟2包。

3.2020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488号4楼(无锡宝利鑫传媒有限公司),乘隙进入办公室,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香烟1包。

4.2020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488号4楼(无锡宝利鑫传媒有限公司),乘隙进入办公室,窃得硬币15元、香烟2包。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上网轨迹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宇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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