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绰号王某乙,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朝阳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欲卖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赵家沟组的松树(权属为国有朝阳县林场),让朋友赵某某帮其联系买主及拉松树大车。赵某某遂让龙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联系。龙某某通过朋友李某某联系买主崔某某(另案处理),将松树每棵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崔某某。2020年11月17日上午,崔某某带领工人到**市**区**镇**村**沟组国有朝阳县林场地界进行挖树。当天采挖松树18棵,其中12棵松树分别装上4台大车卖给山东收货方,崔某某将树款156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将9600元树款交给王某甲。2019年11月18日国营朝阳县朝阳林场**工区护林员巡护时发现**村**组小南沟有松树被盗挖,遂案发。2019年11月18日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将现场遗留6棵松树扣押,2019年12月1日朝阳森林公安局将此6棵松树返还国营朝阳县朝阳林场。
经朝阳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油松价格为每株500元,共计9000元,其中盗挖后运走12株,价值人民币6000元;遗留现场现场的油松6株,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林权证等;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徐某甲、未某某、徐某乙、丁某某、张某甲、任某某、邵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价认字[2020]第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双塔区明正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U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国营朝阳县朝阳林场松树,谋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盗窃后遗留在现场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6株松树,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丽梅
检察官助理:闫明
2020年8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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