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身份证号码321088199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邱某某等人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1号义都美食城5楼“流浪星球”音乐酒吧喝酒,其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际,将朱某某放在沙发上的iphone11ProMaxMWEM2CH/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935元)窃走。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还了上述被窃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现场辨认笔录;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762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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