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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甲,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7********,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农民,住如东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撬锁进门、锯断电缆线的方式,多次窃得掘港镇电灌站内东花牌BV型号、规格为10mm2的电线共计620米;经认定,上述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239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4日夜,至如东县掘港镇十里墩村电灌站,以上述方法窃得朱某某承包的该电灌站站内电线。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4日夜,至如东县掘港镇环镇晓河村电灌站,以上述方法窃得何某某承包的该电灌站站内电线。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5日凌晨,至如东县掘港镇宾西大桥河北边电灌站,以上述方法窃得张某某承包的该电灌站站内电线。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6日凌晨,至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梦仙居厂对面的电灌站,以上述方法窃得祁某某承包的该电灌站站内电线。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至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老四大队砖瓦厂南边的电灌站,以上述方法窃得王某乙承包的该电灌站站内电线。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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