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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期间,谎称自己儿子在教育局工作、有能力帮助他人择校,骗取欲为孙女择校的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后因被害人王某乙追讨,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期间先行退还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后又于2020年5月期间,在苏州市相城区在**工地,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欲为子女择校的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将其中人民币8000元用于继续归还被害人王某乙,将剩余钱款用于自己使用等。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实际诈骗数额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祝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1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雨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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