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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9********,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3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路**路段**厂对过将赵某某的**牌三轮汽车盗走,并将车上的55张密度板丢弃在**村西农田内,后驾车行驶至**路**路段时被赵某某等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牌三轮汽车价值11500元,被盗的密度板价值为3025元。

2.2019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行政处罚)在**高速**北收费站西侧**路路南**汽修门市门前,将周某某维修后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冀A*****东风牌小型汽车盗走,经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价值1500元。

3.2020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自藁城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后,由藁城区看守所步行至藁城区**西门南侧150米处便道处时,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盗走的电三轮车内装载的各种快递共计30余件。后王某甲将该电三轮上的所有快递扔到藁城区**镇**线与**街交叉口西行50米路南的草丛中,将电三轮藏匿至**村附近一宾馆广场附近。后虽经多方查找,但王某甲丢弃的快递均未找到。经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绿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300元,所丢失快递价格共计251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韩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周某某、王某戊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10月23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4张)

3.被盗的绿色**牌电动三轮车、**牌三轮汽车、密度板、冀A*****东风牌小型汽车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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