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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民身份号码1330221969********。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区****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02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5月7日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衡水市高新区清平街“佰鲜隆”超市,趁收银员不注意,先后六次盗走食用油、大米、面粉、蔬菜、水果等生活物品,价值500余元,该超市经理王某乙从监控录像中发觉后报案,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甲对监控录像中的人员指认笔录;

5.随案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多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虎

检察官助理:姚卷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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