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8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转取保侯审。2020年5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均己判刑)等人驾驶假牌照豫A*****商务车到通许县、开封县境内,多次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盗窃柴油500升,价值3530元。赃物已追回。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到通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丁陈述;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5、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